第三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现状分析;

(二)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的预测和风险预估;

(三)预防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结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