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警报第十八条有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和与气象灾害监测、预报有关的部门应当提高气象灾害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