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结论,按照职责制作并向社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向社会联合发布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报、警报和预警信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