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气象灾害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联合监测成员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