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气象灾害防御设施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包括:气象灾害监测站点及其设施、应急移动气象设施以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恢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