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