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