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