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素质和能力提升、民营经济管理人员的培养和民营经济组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