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引进和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对其在项目申报、资金扶持、荣誉推荐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在落户、就医、子女就学、配偶就业、父母养老等方面依法依规给予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职称评审渠道。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