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茶树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