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茶树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变造生产记录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