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品牌价值评估、品牌评比及发布等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驰名商标、有机农产品认证等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或者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