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侗族自治县茶产业发展条例/第四章 市场管理与品牌建设第三十条有效茶叶区域公共品牌持有者应当严格执行准入管理规范,定期评估授权对象的品牌使用情况,并对授权对象进行动态管理。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禁止未经授权或者违反管理规范使用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支持茶叶区域公用品牌持有者在境外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