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茶叶衍生品的生产加工外,禁止在茶叶生产加工中添加糖分、甜味剂、色素、香精等非茶类物质。

禁止在茶叶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加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茶叶;禁止在茶叶标签标识中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内容。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