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茶叶生产加工者对茶树鲜叶应当进行农药残留物检测,并建立茶叶生产加工记录,如实记录下列事项:
(一)茶树鲜叶的品种、农药残留物检测结果、等级、数量、进场(厂)时间,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生产的茶类、等级、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贮存条件等。
禁止伪造、变造茶叶生产加工记录。
茶叶生产加工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茶叶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生产期后二年。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