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损害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违法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及时处理举报信息。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