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脊梯田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龙脊梯田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应当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龙脊梯田保护和开发利用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