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脊梯田保护工作。

龙脊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应当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种、管理和维护。

鼓励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通过制定完善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参与龙脊梯田保护。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