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龙脊梯田管理机构根据旅游发展需要,适当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村民就业,并采取措施组织村民开发旅游产品。

鼓励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建筑物,开设传统手工作坊、特色博物馆、陈列馆、非遗文化展示馆等场所,从事民间工艺品等旅游产品的开发、收藏、展示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