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龙脊梯田传统耕作方式,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病虫害防治,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农作物病虫害对龙脊梯田的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居家、经营场所的垃圾和污水应当实施无害化处理,家养的禽畜应当实施圈养。

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