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脊梯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龙脊梯田保护区域内能源、交通、电力、通讯、水利、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项目选址、选线和利用,应当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和龙脊梯田文化景观资源富集区的保护。地方法规 ·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