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扶持政策,建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补偿、激励机制,协调解决古茶树资源保护和开发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