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古茶树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兼顾基因保存、文化传承、品牌培育和产业发展相协调,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对古茶树资源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应当维护古茶树所有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