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茶树资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护古茶树资源职责,致使古茶树资源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