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砍伐、盗采、移植、运输古茶树的,处古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二)对古茶树掘根、折(砍)枝、剥皮的,处古茶树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三)影响古茶树正常生长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古茶树死亡的,处古茶树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五)擅自移动、破坏、伪造古茶树保护标志,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