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下列行为:

(一)投资建设古茶树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

(二)建设茶文化场所,挖掘古茶树资源历史文化,申报与古树茶有关的文化遗产,创作与古树茶有关的文化作品;

(三)开发古树茶文旅产品,推动古茶树资源文旅融合发展;

(四)培育和延伸古茶树资源利用产业链,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等古树茶产品品牌;

(五)开展古树茶文化的展示、宣传、推介和对外交流合作;

(六)其他依法开发利用古茶树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