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古茶树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古茶树资源保护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设计、制作和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标志,并负责检查、监督、维护和修缮。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