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未标注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或者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

(二)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的;

(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拒不改正的。”

删除第十六条。

(八)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修改为“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