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海关向纳税人追征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