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