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

(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