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第三十三条有效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减征关税:(一)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进境物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减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减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前款第一项减征关税,应当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办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