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

(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

(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