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四章 税收优惠和特殊情形关税征收第三十二条有效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境物品,免征关税:(一)国务院规定的免征额度内的一票货物;(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三)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四)在海关放行前损毁或者灭失的货物、进境物品;(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免征关税的货物、进境物品;(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进境物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