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