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是关税的纳税人。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