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和矿山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生态;应加强矿山生产安全工作以及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