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