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吊销其勘查、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