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