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