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勘查施工、建矿的,不按期办理延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