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协助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