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种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