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到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当年探矿权使用费,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