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