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