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