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或者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追回财政补贴资金、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