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事业发展情况的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加强对中医药技术和服务内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