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的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鼓励中西医药人员相互学习,促进中西医结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