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老中医药专家、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经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师承教育继承人,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用人单位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中,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考核优秀的师承教育继承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