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实行河长制和湖长制,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域治水工作,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长全域治水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推进全域治水工作。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河(湖)长制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域治水专项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域治水相关政策以及具体管理规定;

(三)负责全域治水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

(四)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全域治水工作;

(五)开展全域治水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3月14日为本市河长日,本市各级河(湖)长应当组织开展护河巡河、宣传教育等活动。对水质异常的水体,各级河(湖)长应当增加巡查频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