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逾期不拆除或者封闭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