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全域治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